最高罚1万!抚松县公布9起冰雪旅游季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09 17:23   吉林  



根据《抚松县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白山区域冬季旅游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方案》,近期,抚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执法行动,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黑车”非法营运现象,进一步规范和改善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向社会公布9起典型案例,旨在向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敲响警钟,牢固树立规范经营、文明服务意识,共同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案例一


2024年11月5日,出租汽车驾驶员石某驾驶吉F4TA54号出租汽车拉载2名乘客,从松江河足按按摩店到松江河哈尔滨饺子城,全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10元,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二



2024年11月5日,抚松顺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吉FCY119号客运包车运营期间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三


2024年11月6日,驾驶员于某驾驶吉F765BN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乘客5人,从长春市去往抚松县,驾驶员收取乘客乘车费用,前座120元、中座100元、后座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四


2024年11月8日,驾驶员崔某驾驶吉FDQ06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拉载乘客3人,从长春市去往抚松县,驾驶员收取乘客乘车费用,前座110元,后座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五


2024年11月8日,出租汽车驾驶员宋某驾驶吉F4T839号出租汽车拉载乘客4人,从万达度假区九号楼宿舍去往万达120通道,运行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10元,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六


2024年11月13日,吉林省亦翔实业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A53Z7V客运包车,拉载乘客3人,从抚松县去往长春市,当场出示了车辆包车牌,未与乘客签订包车合同,乘客系合同外招揽乘车,吉林省亦翔实业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当事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七


2024年11月22日,延吉市浩宇金龙客车销售有限公司吉HUD008号客运包车拉载乘客3人,从长春市去往万达度假区凯悦酒店,收取乘客800元乘车费用,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八


2024年11月25日,驾驶员衣某驾驶吉F45699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乘客3人,从长白山飞机场到华美圣地度假区地中海酒店,驾驶员收取乘客乘车费用20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车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九


2024年11月28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卖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K5718D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乘客3人,从万达悦华酒店去往延吉市,驾驶员与乘客约定收取乘客乘车费用55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车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在此呼吁广大乘客不要乘坐违法违规车辆,如有发现违规运营及非法营运行为,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原标题 | 抚松县冰雪旅游季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典型案例 (第一期)

来源 |
 

抚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 | 刘畅

初审 | 刘璐

   复审 | 刘禹彤

终审 | 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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