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明安图镇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组织:明安图镇人民政府
受托组织:明安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苏木镇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安图镇人民政府委托明安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以下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赋予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三个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内司通[2024]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详见附表)。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
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
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本地区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
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
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正镶白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乌云德力格尔
2024年8月1日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冯永强
2024年8月1日
图文:明安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初审:冯永强
复审:赵晓朦
终审:乌仁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