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确:不得收取这两项费用!

文摘   2024-11-01 20:02   湖南  

10月3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收取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阅片费”“互认费”行为合理吗?湖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达了这几点。


明确!不得收取“阅片费”“互认费”


据了解,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检验结果互认”后,就完全没有收费的情况吗?通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另外,有以下6种情形,虽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免除“阅片费”“互认费”的必要性


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不同的医院就诊能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从而有效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重复检查,提高就诊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惠民利民的大好事。2022年,国家已下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但群众反映推进不尽如人意、获得感不强。

收取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阅片费”“互认费”合理吗?湖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关于“阅片费”,依托影像检查结果做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不能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关于“互认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正当的、基本的技术规范,是患者可以享有、应当享有的权益,不应由患者另外掏钱去购买互认服务。
从改革目的、患者角度、诊疗规范、执行操作四个方面,湖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出免除“阅片费”“互认费”的必要性。

首先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身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如果互认减少了检查费用,却又以增加“阅片费”“互认费”来提高诊查费用,这种换个方式、此消彼长的收费,显然与改革目标和群众期待不相符。

其次,就诊前患者已支付了门诊诊查费(挂号费),医生理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诊查服务,包括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检查(视、触、叩、听、嗅诊等),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现在患者能提供之前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生理应根据该结果提供的病情信息开展诊疗活动,包括阅片,这与患者口述病情属于同样的病情信息源。

再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技术层面上,国家和各省行业主管部门都制定有严格标准要求,哪些可以互认,哪些不能互认,根据患者病情、检查检验内容和行业标准要求执行。而不应该是有了“互认费”的收费项目,医生就主动互认,没有这个收费项目,医生就不互认;应该是最终通过规范管理,做到“应认尽认”。

最后,要把“阅片费”和“会诊费”区分,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因病情复杂等情况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应通过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按已有的“会诊费”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芸芸众生,一头连着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这无疑是一道难题,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顾及一方。希望多些相互理解、多些相互支持,多方协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衡阳日报、潇湘晨报



编辑:邱子珈

二审:唐   

三审:杨 超

监审:陈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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