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陇南市多家企业被处罚!

时事   2024-09-30 10:46   甘肃  

2024年陇南市市场监管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陇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护民生”这一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持续优化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县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5日,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成县某商贸中心购买飞天茅台酒口感不对,怀疑是假酒,同时提供购买票据。经查,成县某商贸中心销售的4瓶白酒经注册商标“贵州茅台”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非其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非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的白酒4瓶,罚款12400元的行政处罚。
2.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销售以假充真商品(鸭肉冒充牛肉)案
经查,袁某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购进配料为鸭肉的肉干、手撕肉等散装称重预包装食品分装为“手撕牦牛肉”等在康县等地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7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肉制品27.7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5938元、罚款34830元的行政处罚。
3.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县某厨具用品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经查,2024年7月29日,文县某厨具用品店经营经检验“气密性”、“热负荷”、“标志”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4.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县某电动车营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2024年5月30日,成县某电动车营销部经营经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能提供其销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5200元的行政处罚。
5.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水电厂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2024年4月2日,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水电厂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储气罐、压力罐、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与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陇南市场监管

监制:靳淑敏    责编:王   芳

编辑:姚   琴    校审:陈番番


陇南日报
发布权威消息 回应时代关切 记录陇南声音 推介魅力陇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