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诏政规〔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十二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县城镇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及用地控制性规划,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一、县城的等级划分
二、建制镇的等级划分
三、工矿区的等级划分
四、本通知范围描述中的“四至”均为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坐落于不同等级路段交界处的,从高确定土地使用税等级。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21〕89号)同时废止。
六、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比照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于:诏安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