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投标报价异常接近 投标代表在一起工作

职场   2024-10-17 08:00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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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涉及项目为开源鸿蒙教育实验箱采购项目,本项目预算120万元,上海恒时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时公司”)和深圳市育诚先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诚公司”)两家企业参与了本项目,两家供应商的报价非常接近,分别为1,192,500元和1,194,000元,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监管部门发函到深圳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对方回函证明育诚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骆某、恒时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高某某都在同一单位(深圳芯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认定是串通投标行为。恒时公司、育诚公司上述行为正是属于这类情形。

因此,深圳市财政局决定将两家企业列入诚信档案,并且除以罚金11,925元。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795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育诚先进半导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第二工业区第四栋102

  法定代表人:韩光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72454W

  二、基本情况

  上海恒时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时公司”)和深圳市育诚先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诚公司”)参加了“开源鸿蒙教育实验箱”(项目编号:SZDL202300185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0,000元,育诚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192,500元。

  在本项目中,育诚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骆某、恒时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高某某均在同一单位(深圳芯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且育诚公司与恒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育诚公司和恒时公司的投标文件、说明材料等为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恒时公司、育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现决定将育诚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1,925元(1,192,500元×10‰=11,925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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