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疾控局、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有序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调整原则和内容,形成调整后的《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目录》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三)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推动《目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