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吸粉引流,动动手指即可日赚千元”“微信拉人、工资日结”……这些所谓的报酬丰厚、工作轻松的兼职工作,背后常暗藏风险。1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通过微信拉人引流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导致事主被骗97万余元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据了解,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建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下家,从事微信拉人进群的工作,以此获利。张某将上家打包发来的手机号码、微信群二维码发给下家刘某等人,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好友,然后将新添加的好友拉到上线提供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张某汇总拉人信息并交给上家,上家以每人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火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下家刘某等人结算。2021年2月18日,刘某添加被害人邵某为微信好友后,将其拉入某微信群,后邵某在该群中被诈骗共计97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法官表示,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很多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模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类似微信拉人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时也要时刻提高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值班编辑 李加减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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