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黄灯”VS“未减速”,如此“邂逅”很受伤!

民生   2025-01-04 17:02   安徽  




城市的道路上

每天行驶着数以万计的车辆

在这道路畅通的背后

红绿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红灯停、绿灯行

黄灯亮了等一等

但一些驾驶人

总想“抢”这几秒的时间过路口



往往这种一念之差

就是在给自己种下恶果...









案例一


2024年12月02日22时11分,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含山县竹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竹园路与太湖山路交叉口,因信号灯为黄灯时闯黄灯经过路口,与沿太湖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唐某受伤、两车损坏,所幸唐某全程佩戴了安全头盔,并无生命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最终民警判定:电动车驾驶人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请广大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抢黄灯,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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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日,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四季花城小区内部路行驶至四季花城北大门附近路段时,未经观察穿过路中间的隔离栏缺口时,不慎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黄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所幸黄某全程佩戴了安全头盔,并无生命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


最终民警判定:电动车驾驶人黄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张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请广大驾驶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路口。




安全无小事

在行至信号灯路口时

更应注意情况

抢“灯尾” 不看路

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作为交通安全的参与者

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懂得“让”

而不是“抢”

宁等三分

不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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