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全责!

文摘   2024-12-12 11:0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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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

为人民


11月13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梁平区人民西路由中中医往双桂路方向行驶,当日5时41分许,王某驾驶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西路(一横街转盘)处,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余某驾驶的车牌号渝FH***8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穿集市,过路口,注意观察慢慢走。

通过这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其中吸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至关重要,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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