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氯乙烯深度脱水装置区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2)氯乙烯、乙炔气柜高低限位联锁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摘除并在检修结束后仍未恢复投用。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1)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合并罚款4万元。
上述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涉及安全设备问题,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但这两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义务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