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越来越多人共识的当下
仍然有人不以为然
为满足一己之私、口腹之欲以身试法
最终自食其果
今年9月底
华容县公安局梅田湖派出所民辅警
在日常巡逻时
发现一辆灰色轿车行迹可疑
后将其拦停进行盘查
在该车右后排发现
疑似气枪一支、热成像仪一台
并在后备箱
查获野兔、斑鸠、池鹭等保护动物若干
经查
彭某某、史某某、姚某某三人
聚集相约打猎
由史某某驾车
沿梅田湖大堤寻找猎物
发现猎物后
彭某某持热成像仪与气枪射杀
姚某某负责捡拾
经鉴定
几人所猎野兔、斑鸠、池鹭等
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讯问
彭某某等三人
对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人已被华容县公安局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猎捕、猎杀、交易
食用野生动物
均属违法行为
岳阳公安将继续
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打击力度
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审丨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