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刑”了!

政务   2024-10-28 18:52   湖南  


在保护野生动物

成为越来越多人共识的当下

仍然有人不以为然

为满足一己之私、口腹之欲以身试法

最终自食其果

今年9月底

华容县公安局梅田湖派出所民辅警

在日常巡逻时

发现一辆灰色轿车行迹可疑

后将其拦停进行盘查

在该车右后排发现

疑似气枪一支、热成像仪一台

并在后备箱

查获野兔、斑鸠、池鹭等保护动物若干

经查

彭某某、史某某、姚某某三人

聚集相约打猎

由史某某驾车

沿梅田湖大堤寻找猎物

发现猎物后

彭某某持热成像仪与气枪射杀

姚某某负责捡拾

经鉴定

几人所猎野兔、斑鸠、池鹭等

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讯问

彭某某等三人

对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人已被华容县公安局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猎捕、猎杀、交易

食用野生动物

均属违法行为

岳阳公安将继续

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打击力度

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李彬

二审丨李巍
一审丨朱君来
编辑丨张甜甜
供稿丨华容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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