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玉山中队在尖山镇鞍顶路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19时35分许,一辆白色SUV车辆向检查点驶来,临近时突然将车停在不远处的人行道上。执勤民警察觉异常,立即上前检查并要求驾驶员张某熄火下车,将其带到处置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场民警发现,张某是打过交道的“老面孔”,经查,张某在2023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2023年9月因无证驾驶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2024年1月又因无证驾驶被贵州威宁交警查获并罚款1000元。然而,张某却还不思悔改,当晚再次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被查获,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