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小区!业主 告 物业,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1-22 16:32   安徽  


7号楼301,欠钱不还

7号楼301,欠钱不还

……

因未缴纳物业费

阜城一业主被物业公司

聘请的安保人员拿着大喇叭

在入户大厅循环播放

不仅如此

楼栋管家还拍摄视频传播


业主一气之下将物业起诉至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

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

↓↓↓





大喇叭点名催收


市民刘先生(化名)居住在阜城某小区,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未正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去年12月,物业公司聘请的十多名保安人员到其家中催收物业费,还在入户大厅用喇叭喊“7号楼301,欠钱不还;7号楼301,欠钱不还……”楼栋管家还拍摄大喇叭催缴的视频,四处传播。


因物业的催收行为对刘先生的精神及名誉权造成损害。今年年初,刘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颍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保安公司人员是他们委托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从事秩序维护服务,用喇叭播放的行为并非物业公司指示。在发生争执后,物业公司人员及时制止保安公司人员的行为。此外,保安公司喇叭播放的时候只说明房号,未说明或者泄露其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且在楼下播放,社会影响较小。





催收应依法依规


今年5月,颍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刘先生虽与该物业公司就物业费及服务标准产生纠纷,但双方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物业公司采取在小区用喇叭点名催要物业费的行为较为过激。


综上,颍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李先生小区公示栏中张贴公告(公告期限 15天),公开对刘先生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并判决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物业和业主因物业服务费及服务标准产生纠纷的例子不在少数。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表示,《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和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王飞飞补充,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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