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文摘
2024-11-04 17:18
青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抓好审计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对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实行“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府补贴“两目录”清单,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许可证号、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可开展的补贴性培训或评价项目。对规范开展培训工作的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直接纳入目录清单。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严格按照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明确的补贴性职业技能有关标准执行。对新审批的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纳入目录清单。对自愿退出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及时移出目录清单。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二)规范补贴性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机构遴选,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从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中确定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真核查其办学条件、实地核实其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将该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量。对虚构人数、人员身份、课程课时等虚假培训、骗取补贴的培训机构,要立即移除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办学许可。严禁承训机构违规转包,严禁培训机构将承接的培训任务分包给其它机构实施;严禁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的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严防培训机构和工作人员存在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三)规范补贴性培训经办流程管理。全省将统一使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金保系统),对“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严格监管,实现从班级的申报、开班和报名,以及日常考勤、培训考核、证书发放、资金申请、补贴发放等进行全流程监管。同时,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确保补贴性培训全程无漏洞、有监管、更规范。1.严格参培人员资格审查。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供养人员参加补贴性培训;严禁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补贴性培训;严禁非毕业年度高校(含高职)毕业生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参加补贴性培训;严禁无相应培训职业(工种)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补贴性培训。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补贴,一经发现,不得拨付培训补贴,已拨付的限期追回。2.严把开班备案审核。开班申请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对拟参加补贴性技能培训人员通过信息查重、筛查比对、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对补贴人员资格、补贴申领条件等内容进行身份识别;从严审批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同、班次不同,脱离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班次;严格审查开办备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的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课时,严防教材、师资、课时不达标。3.从严培训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培训过程监管力度,通过现场督查、随机抽查、视频连线等方式,严查到课率、签到表、实操现场管理和培训后就业情况等。对管理混乱、组织不严密的班次应立即叫停,暂停其补贴资质。对临时租(借)用场地、利用企业场地等非自有场地和设备设施组织开展理论考核和实操课程评价认定的,开班或开展评价认定的备案时其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必须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操课程要与培训职业(工种)配套,实操老师必须按要求配备,并做好教学记录。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培训主体责任,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实施监督。4.严控考核评价质量。涉及补贴性培训的评价活动,一律由经省级人社部门备案并纳入评价机构目录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对于省内已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必须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伪造成绩、不考试就发证、降低考核难度、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要取消参评人员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评价补贴资金。严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超负荷”认定、“超范围”认定、“带病”认定。5.严把培训补贴审核。严格落实“谁经办谁负责”制度,严禁一人全程经办。严格落实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严禁为完成任务“凑人头”、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人员享受补贴,严禁在实名制系统里虚假开班、虚报人数、虚假结课。严禁将未进行结班考核或开班备案不符的班次审核通过享受补贴,一经发现,按违规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6.严查风险隐患。定期组织开展补贴经办流程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日常监督重点,规范职权行为。建立内控防范机制,通过授权批准、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轮换等方式,防控开班审核、过程监管、资金审核等关键环节风险。(四)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线上培训平台应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备案认可,具备安全稳定、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学员学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禁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禁止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和阻断刷课、挂课、替课、刷考等虚假培训行为,禁止培训平台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等行为。线上培训课程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要求,体现理论培训与模拟实训相结合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评估动态调整机制。(五)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优化全省评价机构管理和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企业、院校和具备资质的行业协会等开展备案评价。从严管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评价机构等级不得高于许可的培训最高等级,评价职业(工种)不得超过许可的评价职业(工种)。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与该培训机构隶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相同股东等存在关联性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评价。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全过程资料,纸质、电子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别不得少于3年、5年。未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不得开展委托评价。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技术服务支持。(六)严格审批程序。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化发展。1.完善审批制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既可使用一般程序,也可适用告知承诺制。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按照学校设置标准,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严禁超范围审批。2.科学合理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大局,按照“服务产业、紧盯紧缺、满足群众”原则,统筹民办职业学校布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要重点支持与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和绿色算力等战略,以及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相关的培训学校,稳妥有序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设立。3.严格学校审批。市州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审批高级工(不含)以下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申请以中级工及以下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依法自主确定。审批应当按照申请、评估、决定、发证、公告的程序办理,数量上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有所限制,防止培训层次和质量始终处于低层次循环。4.加强备案管理。已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做好如下材料的备案: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授课师资;开展社会培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收费标准、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聘任教师劳动合同、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财务状况等。对备案有关事项,每半年要汇总到省人社厅进行核准备案。(七)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各市州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办学行为,通过强化属地管理、办学监督、违规行为处理等手段,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质量和水平。1.强化属地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强化属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审批和监管,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低效无效培训、虚假办学、虚假宣传、违规招生、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要坚决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任何培训活动。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办学资格。2.强化办学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质量督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属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督管理。各地要对培训教材、培训课程、培训标准、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备案事项开展培训、随意降低培训标准、采用盗版教材等要坚决制止;要认真核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虚假宣传和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3.强化违规行为处理。对职业培训机构超出审批或备案范围开展培训的;违反规定招生或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出租或出借办学资质或培训资质的;把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撤销培训机构资质及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职业(工种)资质等处理。(八)建设培育优质培训载体。以推进“青海e就业”工作品牌建设为契机,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提升培训就业关联度。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品牌。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龙头企业等培训资源优势,支持其积极服务重点产业、重点群体、重大项目,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分类分档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九)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加强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职业培训教材及教辅材料开发与更新,推进职业培训资源数字化建设。加强教材管理,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积极发挥院校、企业作用,加大优质培训教学资源开发应用,开发具有我省特色的职业培训包。自行开发的教材应组织不少于规定人数的专家论证,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十)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各培训学校(机构)培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把教师资格证作为必备条件,对无法取得教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工种),可聘请有相近专业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作为理论课教师,无相近专业的可聘请具备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性培训机构可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担任教师。指导各地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师资库,探索开展职业培训师培训并通过认证。鼓励各地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十一)强化补贴性培训评价资金统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各地发放至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十二)探索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投入、产业需求紧缺等情况,确定部分急需紧缺、就业容量大、需重点扶持的职业(工种)指导性培训补贴标准。各市州人社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探索实施阶梯补贴方式,提高与当地主导产业相关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降低市场饱和、培训层次低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科学调整本地具体补贴标准,并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十三)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各市州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资金具体管理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政府服务。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资金申请、补贴拨付、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加大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协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对领取的补贴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十四)压实各级责任。省、市州、县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发挥各级在技能培训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各级各类补贴性培训规范开展、高质高效。省级人社部门要以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绿色算力等重大战略,以及培养数字技能、市场紧缺人才为重点,每年组织一批省级优质培训,为全省技能培训健康发展打好“样板间”;市州级人社部门要以服务全省战略、当地产业,以及“一县一品”等为重点,每年组织一批市州级优质培训,进一步提升补贴性培训的质量和成效;县区级人社部门要以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为重点,每年组织好基础类、兜底性技能培训,推动全省补贴类技能培训提质升级。(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政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各类平台载体,宣传解读技能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培训评价机构和劳动者了解掌握,切实把好的政策用足用好。积极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经验,广泛宣传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先进事迹,营造技能立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良好氛围。(十六)强化问题整改。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审计、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整改,以及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专项整治和整改成果运用,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对发现的培训资金安全等重大案件,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审计纪检发现的违规转包、虚假培训、低效无效培训、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严肃追究责任。(十七)严肃执纪执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补培训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线索,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综合利用多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十八)突出正向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本地主导产业发展,创造性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效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选树和推广一批培训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特色鲜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做好容错纠错,对于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认定责任,既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又合理包容、鼓励创新务实。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9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