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
依据有关规定,因该店主在其生产、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中掺入违禁成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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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广州市场监管
编辑:王玉璘 孙妍 审核:王烈 监审:文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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