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这四类主体和人员严禁入企检查!

政务   2025-01-09 16:39   河南  

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其中,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要①政府议事协调机构;②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③外包的中介机构;④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四类主体和人员严禁实施检查。


另外,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领域,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专家介绍政策例行吹风会要点


● 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


● 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


●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 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此次政策例行吹风会还提到
↓↓↓


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遏制乱检查、杜绝随意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有效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对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要严格检查


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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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类乱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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