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类别拓展至8项污染物,具体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等7大类污染物先行纳入试点交易范围。
2.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向“全要素、全领域、全行业和跨区域”拓展,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3.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变量新办法、存量老办法”的原则,强化新旧指标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全面适用,确保改革既稳又好。
4.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排污权储备交易工作水平。
8.督促企业在提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提交排污权交易承诺书,并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排污指标预分配。督促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属环评登记备案或豁免管理,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完成排污权交易;豁免交易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指标来源证明。
9.对现有排污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前无偿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照其排污许可的排放量实行“现状管理”。
10.对排污权的储备和交易实行分类别、分行业、分领域、分流域管理。
11.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丰富两级市场交易形式。
12.积极推动二级市场发展。适时探索引导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优先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13.加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并监督相关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前,以电子竞价、单向竞价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取排污权。指导相关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在二级市场转让其富余排污权。
14.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探索推进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要素融资渠道。
15.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豁免排污权有偿交易,由市级储备统筹安排指标替代来源,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16.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加强跨地市交易机制探索,完成相关实践案例。
17.进一步加强改革与现行政策衔接,制定《排污权指标核查核算实施细则》,夯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基础。
18.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联动管理办法》。
19.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环评审批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环评审批联动管理办法》。
20.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
21.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机衔接,制定《县域污染物减排与排污权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县域环境容量补偿机制,加强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任务、指标调剂与资金补偿挂钩。
22.探索排污权储备交易多领域应用,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完成相关实践案例。
23.探索建立环境容量贡献率核算体系,依照贡献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阶梯价格,持续助推污染排放削减。
主要污染物名称 |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
化学需氧量 | 10000元/吨(2000元/吨·年) |
氨氮 | 20000元/吨(4000元/吨·年) |
二氧化硫 | 8000元/吨(1600元/吨·年) |
氮氧化物 | 10000元/吨(2000元/吨·年) |
挥发性有机物 | 40000元/吨(8000元/吨·年) |
颗粒物 | 6000元/吨(1200元/吨·年) |
重金属(铅、镉、汞、铬、砷) | 4800元/千克(960元/千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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