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我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广“简案快办”模式,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7起典型案例:
2024年7月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2024年6月27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随机查餐厅”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已整改完毕。
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已整改完毕。
2024年6月27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已整改完毕。
2024年6月2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已整改完毕。
2024年5月1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已整改完毕。
2024年4月29日,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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