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涉及残疾儿童入学及学前特殊教育的有关内容

文摘   2024-11-15 17:18   四川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学前教育法强化落实政府责任,坚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立法导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等。


小编总结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对残疾儿童入学及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综合教育部、中国残联教就部

编辑:龙泉驿残联



更多精彩推荐

点击下方


聚焦残疾人就业!龙泉驿区残联在这个省级培训班上发言


专业性UP!龙泉驿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第二次培训会开展→



龙泉驿残联
政策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