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4-12-17 18:08   西藏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县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域禁燃禁放

浪卡子镇、张达乡、伦布雪乡、多却乡、打隆镇、普玛江塘乡、阿扎乡、卡龙乡、白地乡、卡热乡全域。

(二)重点场所禁燃禁放

1.党政群机关办公场所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寺庙、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3.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4.加油(加气)站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农贸市场、商超(超市)、宾馆酒店、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等场所。

7.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管控时间安排

2025年1月1日起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干部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全面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监等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和依法打击。

如遇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篝火、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浪卡子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

四、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监、消防等部门举报或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浪卡子县公安局)

               0893—7382311(市生态环境局浪卡子分局)

               0893—7383007(浪卡子县交通运输局)

               0893—7383030(浪卡子县应急管理局)

               0893—7382362(浪卡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9(浪卡子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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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责编|胡路  审核|董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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