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题命题特点、解题技巧、答题模板
(一)案例分析题命题特点
案例分析题考查考生综合应用法条和法理分析解决案例的能力,每年在非法学专业试卷中占15分、法学专业试卷中占20分,属于难度最大的题型之一。
1.命题来源
从近几年的命题情况来看,通常会将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判例提取出来,根据命题技术进行加工改编后呈现在试卷中,如2024年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的案例分析题原型是浙江省金华市的李家波故意杀人案,2020年法学专业基础课的案例分析题原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的郭建良抢劫案,2022年法学专业基础课的案例分析题原型是“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因此,命题趋势是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和罪名。
2.考查能力
案例分析题考查考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的能力,考生在解题时,审题—答题这两大步骤,也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第一、审题:通过阅读案例材料,清晰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在头脑中“找法”,适用法条、法理分析事实;第二、答题:用法言法语准确、条理地回答定罪、量刑问题。
3.考查内容
认真研究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考点,会发现有90%以上的内容是每年不断重复考查的!如人身犯罪、财产经济犯罪、交通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妨害司法犯罪等5类重点罪名以及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正当化事由等5个方面的定罪理论,以及累犯、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等5种量刑情节几乎是每年必考的(参见下图)。
(二)案例分析题审题技巧
由于案例材料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为人、多个行为,各个行为人之间可能共同实施部分犯罪,也可能各自分别实施一部分犯罪,呈现出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考生在阅读案例材料时,以每个”行为人—行为”为主线,对复杂案情进行解构梳理,着力提取并整合有用信息,删除无用的干扰信息,在脑海中清晰地定位相应考点,即眼睛读题、脑海想题,不能只读不想。
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例也是由一个个犯罪行为组合而成的,行为的定性是案例分析考查的核心。因此,考生可采用“行为定位方法”,在题干材料中将所有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都标上序号(如①②③……),进而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的数量,行为人实施了一行为、还是数行为?针对这些行为一一进行分析,每个行为如何定罪?怎样量刑?方可做到不缺不漏、全面准确!具体思路如下:
就每个行为人而言,从头至尾实施了几个行为?每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每一个犯罪完成了没有?是预备、未遂、中止还是既遂?是一个人犯罪,还是和他人共同犯罪?假如是共同犯罪,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有无胁从犯、教唆犯?每个行为人犯了一罪还是数罪?对其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
其次要考虑量刑的问题,在整个案件中行为人有没有累犯、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在法律后果上,是对其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总体看来,无论题干如何设问,总绕不开“定罪”、“量刑”两大问题。
(三)案例分析题解题技巧、答题模板
答题是用法言法语准确、条理地将考生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呈现在试卷上的过程。考生应掌握以下解题技巧、答题模板:
1.分段行文、次序分明
写答案要注意分段书写,切勿杂糅,尤其是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例,切忌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写成一段话。划分段落时应注重逻辑顺序,不能想到哪里就答到哪里,应按人物顺序答题、按犯罪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答题、先写结论再答理由、先写定罪再写量刑。
⑴按人物顺序答题
如果题干中仅涉及一个犯罪人,按题目的设问分别答“定罪、量刑”两大问题即可。如果题干中涉及多个犯罪人,如“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通常应按照每个人物在案例中的出场顺序答题,甲、乙、丙通常是共同犯罪,首先应对他们的共同行为进行分析,如果除了他们之间的共同犯罪,甲、乙、丙各自还有单独犯罪(如过限行为),可以再对他们各自的单独行为分别进行分段分析。如果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丙与甲、乙之间没有联系,可以对丙单独进行分析。总之,考生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采用这种方法答题。如下图所示:
⑵按时间顺序答题
在回答每个犯罪人的各个罪行时,最好按照各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析,如绑架—杀人—诈骗—窝藏、包庇,因为历年真题的标准答案通常采用这样的顺序给出,这样书写更容易得分。
⑶先下结论,再写理由
行文的基本顺序是“结论(定什么罪?怎么处罚?)—理由(为什么)”。回答结论时要“准”,回答理由时要“全”。
每个案例分析题分值较高,但题干中的设问往往较少,有时只有1个概括性问题或者几个小问题,因此每一问可能包含多个采分点,考生应尽力揣摩命题人意欲考查哪些知识点,将其全部呈现在答案中,做到不缺不漏、全面准确。
⑷先答定罪、再答量刑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在分析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先答出构成何罪,再答出有哪些量刑情节。
2.掌握技巧、灵活应用
本文提供以下定罪、量刑写作技巧供同学们参考,注意需结合题干及设问灵活应用,不可以生搬硬套。
⑴技巧1:答定罪采用“核心要件套事实改写法”
考生在回答某一行为具体如何定罪时,无需将某一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和相关法条都写出来,一般不需要答出“根据刑法第X条”或者司法解释的名称,也没有必要摘抄全部案情,要将抽象的法条和具体的事实有机结合,千万不能将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割裂开来形成“两张皮”,考生可以直接将某一犯罪的主客观核心构成要件(某一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一般体现在该罪名的概念中)结合案件事实中的关键信息改写以回答定罪问题,即采用“核心要件套事实改写法”来答定罪。
⑵技巧2:(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有时定什么罪、不定什么罪都要写。
通过仔细研究历年真题会发现,有时命题人可能会在题干中描述出一种貌似有罪、其实无罪的行为来迷惑考生,与此相应,不仅要求考生答出某一行为构成犯罪,也要求考生答出某一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不符合主观要件,还是属于某种正当化事由因而无罪)。
在共同犯罪的案例中,共犯人实施了过限行为,其他共犯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此时应答出其他共犯人不构成此罪。遇到此类案例题,考生应尽量揣摩命题人的意图,对不定罪的行为也要进行分析,否则会失分!
⑶技巧3:(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有时需要正面答“构成甲罪”,反面答“不构成乙罪”。
有时命题人可能会在题干中描述出一种貌似甲罪、实为乙罪的行为来迷惑考生,不仅要求考生答出某一行为构成甲罪,也要求考生答出为什么不构成乙罪,因为“XX不构成乙罪”是论证“XX构成甲罪”的一种反面理由。此时,如果不答出“XX不构成乙罪”,会显得论证“XX构成甲罪”的理由不够充分。如在说明“XX构成盗窃罪”时,根据题意要答出为什么“XX不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如在说明“XX构成骗取贷款罪”,可答出为什么“XX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⑷技巧4:答犯罪停止形态注意事项
第1、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必须回答出来,且写明每种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
第2、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既遂,除非题干特意要求,一般不需要答出来。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考生必须回答既遂问题:第一,专门考查既遂标准:如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既遂标准;第二,考查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如实行犯构成既遂,教唆犯、帮助犯是否构成既遂;第三,考查继续犯有关问题,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然在持续、不间断地侵害法益,仍然可以对其正当防卫,他人加入进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⑸技巧5:答共同犯罪注意事项
第1、回答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案例中有两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则应这样作答,如“甲、乙成立XX罪的共同犯罪”。
第2、对共犯人的种类界定。如果甲、乙两人都起到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可以答出“甲、乙都是主犯”;如果甲、乙两人作用大小明显不同,则必须答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如果其中乙是教唆犯或胁从犯,也必须回答出来。
⑹技巧6:答罪数注意事项
第1、如果一人犯不同种数罪时,分析完每个犯罪之后,在最后需答出“应数罪并罚”。
第2、如果属于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结合案情答出这些概念及处理原则,如“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等,注意如果能够很明显地区分出哪一个是重罪,应指明“应以XX罪论处”。
⑺技巧7:答正当化事由注意事项
应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和案情相结合进行分析回答,对正当防卫而言,重点分析时间条件(是否属于防卫不适时)和限度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对紧急避险而言,重点分析行为限制条件(是否属于不得已)和限度条件(是否属于避险过当)。
⑻技巧8:答量刑采用“法条与事实融合法”
答量刑时,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写明每种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首先写明行为人是否成立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其次,要准确写明每种量刑情节的法律后果,是应当……还是可以……?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还是从重处罚?
【提示】除题目考查追诉时效等特殊知识点外,一般无需答出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也不需要答出“应判处X年有期徒刑”。
3.法言法语、忌用口语
行文时应用法言法语规范表达,措辞准确,忌随意使用口语或者其他部门法术语,例如不能将“正当防卫”写成“自卫行为”,不能将“追诉时效”写成“诉讼时效”,“不能将“放火罪”写成“纵火罪”,不能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写成“过失杀人罪”。
二、典型真题精析
根据历年真题的命题方式和考查侧重不同,可以将案例分析题大致分为“分步提问式(具体性提问)”和“综合问答式(概括性提问)”两种常见类型,现以历年真题中的代表试题为例对上述两类题型命题特点进行解读,方便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和准备。
(一)分步提问式案例分析题
[题型介绍] 此类试题的案情是由“事实一、事实二……”等数个相对独立的案件事实组成,每一个案件事实均以一至两句话进行简单描述,然后针对每一个事实提出一个小问题;
[题型特点]案件事实已经由命题人进行了较大简化,事实认定相对容易,关键是针对每一事实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分析解决。
[解题指引] 考生阅读完每一个事实之后,便可直接对相应的问题作出回答,答案中需准确分析出每一事实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何种罪名或制度的规定,并用法言法语说明理由。
[代表真题]2010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情】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下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问题】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⑵“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⑶“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案】(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高某在拐卖过程中强奸顾某又强迫其卖淫的行为不单独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高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一名儿童没有卖出,也成立犯罪既遂,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罪名,高某拐卖妇女、拐卖儿童的两个犯罪行为属同种数罪,从题意中可推导出其犯罪行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的,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罪处罚,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处罚。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某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高某因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向任某送钱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对于其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对任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处罚。
任某利用其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职务的便利,其收受高某财物,并帮助高某逃避法律追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了受贿罪;其对报案材料进行“技术”处理,使高某不被追诉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综合问答式案例分析题
[题型介绍] 此类试题的案情是以一段较长的文字材料描述出一个比较复杂的大案例,仅提出一个概括性的问题,例如“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或者提出几个相关的小问题,这是当前法硕考试的主流题型。
[题型特点]案情复杂,事实认定上有较大难度,结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考查考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说理能力。
[解题指引]考生必须全面阅读案件材料,仔细梳理较为复杂的案情,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条、法理分析事实,条理清晰、无一遗漏地写出结论和理由。
[代表真题]2017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情】甲(男,19周岁)纠集乙(男,15周岁)、丙(男,17周岁)实施盗窃。在甲、乙破窗入室后,负责望风的丙因害怕而逃离现场。甲、乙窃取储物间的财物后共同进入卧室,乙发现女主人王某正在熟睡,遂对其实施强奸,乙得逞后甲也欲强奸王某,但因太紧张未能得逞。之后,二人携带财物逃离现场。
【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⑴甲、乙、 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⑵甲、乙、丙具备哪些量刑情节?
【答案】⑴甲构成盗窃罪、强奸罪,乙构成强奸罪,丙构成盗窃罪。
甲纠集乙、丙入户盗窃,三人形成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中甲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乙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由于甲已经盗窃既遂,即使丙逃离现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也是犯罪既遂。
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以默示方式与乙形成实施强奸的事中故意,于乙之后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强奸超出了甲、丙原来共同盗窃的故意,对丙而言是过限行为,丙不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
⑵甲在盗窃中是主犯。甲在强奸罪中有轮奸这一法定刑加重情节。
乙在犯强奸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
丙在犯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盗窃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模拟习题精练
1.【案情】事实一:2016年6月11日,甲在某大型商场地下停车场,趁乙不备进入其驾驶轿车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指向乙的女儿(9周岁),向乙索要财物,乙便将所戴项链(价值5千元)交给甲,甲又要求乙将车开出商场,找自动提款机多取现金。乙趁甲不备用将刀夺下,甲见状逃离现场。
事实二:2017年10月20日晚,甲在玉米地中持刀强迫丙(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为防止被查处,甲将丙带回住处清理犯罪痕迹,甲使用绳子将丙捆绑在床头,命丙清洗2人衣物,并要求丙一同洗澡后又强制丙为其手淫,甲于次日凌晨将丙放走。
【问题】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事实一中,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请说明理由。
⑵事实二中,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一罪还是数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⑴事实一中,甲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形态是既遂。
甲进入乙的车内,持刀指向乙的女儿,在狭小的空间内,足以使乙及其未成年女儿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压制反抗,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乙被迫交出财物。甲劫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无论其是在车内取得财物,还是通过控制孩子让乙到附近取款,均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与一般绑架罪中绑架行为与勒赎行为分属不同时空的表现形式有所区别,绑架罪一般是行为人控制人质并要求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某一特定地点,因此,甲不成立绑架罪。
根据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就是抢劫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劫取了乙的财物,成立犯罪既遂。(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贾某抢劫案—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⑵事实二中,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丙,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整个犯罪过程明显区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甲在玉米地中强迫丙与其发生性关系,无疑构成强奸罪;第二阶段是甲强行将丙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甲再生欲望,强制猥亵丙,这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不是第一阶段强奸行为的延续、发展,前后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
【提示】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的暴力本身就包含非法拘禁—控制他人,故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虽然次日凌晨才释放被害人,释放之前也是在持续控制并猥亵被害人,不做重复评价!
2.【案情】2002年8月1日凌晨2时许,甲进入乙家卧室行窃时,乙在睡梦中翻身,甲误认为被发现,即持菜刀将乙砍伤。随后,甲见乙之女丙(时年6个月)在床上熟睡,起意将其抱走贩卖,便抱着丙逃离乙家。当日上午,甲将丙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丁抚养。半个月后,因丁听说某村一个女婴被抢,即将丙送至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民警一同将丙送回乙家。经鉴定,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
【问题】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⑴甲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⑵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⑴对甲应以抢劫罪、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甲非法入户盗窃,因事主乙翻身,误以为自己罪行败露,动手将乙砍伤,其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避免被发现后接踵而来的抓捕,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甲砍伤乙后,又临时起意将年仅6个月的丙强行抱走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加重情节。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甲实施暴力砍伤乙的行为与其后来公然劫持该女婴的行为密不可分、相互关联,应认定其具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加重情节。
⑵丁以350元的价格从甲手中收买丙的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丁将丙送至公安机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丁之后与公安民警一同将丙送回乙家,可以对从轻处罚。(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闰某保抢劫、拐卖儿童案—抢劫后又强行抱走婴幼儿出卖行为性质的认定)
3.【案情】事实一:2008年4月30日早晨,甲、乙、丙在路边摆摊“摸奖”行骗。被害人陈某“摸奖”发现被骗后不愿交付钱款,甲、乙、丙即将陈围住迫使陈某交出了240元人民币。陈某为了取回财物,遂从自行车上取下一个装有刀具的袋子挥打反击,甲、乙、丙便持随身携带的铁棍共同殴打陈某,造成陈某体内巨大肿瘤破裂出血死亡。随后,甲、乙、丙逃离现场。
事实二:2009年5月10日晚,甲在某工地上拆下数台挖掘机电脑主板(价值8万元)后取走,次日甲打电话向工地负责人李某索要4万元以“赎回”主板,李某担心延误工期要支付巨额违约金,只得付款给甲。
【问题】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⑴事实一中,甲、乙、丙的行为与陈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⑵事实一中,甲、乙、丙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⑶事实二中,甲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⑴事实一中,甲、乙、丙的行为与陈某死亡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陈某虽然有疾病的特异体质,但如果没有甲、乙、丙的行为,被害人便不会肿瘤破裂死亡,因而具有因果关系。
⑵ 事实一中,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骗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陈某财物并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系共同犯罪。
甲、乙、丙是为了保护所取得财物进而对陈某使用暴力,这一行为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而是手段,根本目的仍在于稳定地占有财物,甲、乙、丙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尽管是在取得财物之后,仍然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无须单独定罪,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即可。(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龚某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性)
⑶事实二中,甲秘密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系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为了敲诈挖掘机主的钱财,先盗窃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然后打电话与被害人进行联系,索取钱财,盗窃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打电话要挟索财属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由于适用盗窃罪处罚比适用敲诈勒索罪处罚重,本案应当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张某群、张某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4.【案情】事实一:2021年3月至8月期间,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张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张某要求办理了5张银行卡出售给张某,非法获利2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支付结算资金13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13名被害人被骗金额近40万元。
事实二:王某在出售银行卡之前,就想从汇入银行卡的赃款中偷偷转出部分钱款占为己有,遂将5张银行卡都绑定了手机银行App和支付宝。2021年8月18日,王某通过手机App得知其中的农业银行卡于两日前进账16万余元,遂通过支付宝将该农业银行卡内的2万元转账给自己的妻子。
【问题】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事实一”中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⑵“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案】⑴“事实一”中王某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明知张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张某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账户流水金额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注意由于王某只知张某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知张某要实施网络诈骗,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⑵“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本质是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以秘密地平和方式改变占有,由于刑法侧重维护财产法益的占有秩序,即使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属于犯罪人非法占有,其他人也不能任意盗抢。本案中,实际持卡人张某对银行卡的控制和支配力强于名义持卡人王某,故在赃款转移到该银行卡后,应当认为张某占有该款项,即使其非法占有也受刑法保护。王某明知卡中款项并非自己所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部分钱款,该行为系违背张某的意志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改变钱款的占有,构成盗窃罪。该笔2万元钱款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王某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将他人汇入的钱款私自转账非法占有,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5.【案情】2020年底以来,甲设立“爱晚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18%的高额回报。
至2022年4月,“爱晚系”公司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甲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2022年5月,甲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资产至境外,并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而甲的妻子乙使用个人账户帮助甲将赃款中的1990万元转至境外。2023年1月,甲、乙被警方抓获归案。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案】⑴甲的行为成立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甲在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老龄产业”均为吸引投资的噱头,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薪酬和个人挥霍使用等,未实际投向所谓的“老龄产业”建设,甲在“资金链”断裂后又携款潜逃,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甲将集资诈骗的犯罪所得大量转移至境外,成立洗钱罪。
⑵乙的行为成立洗钱罪。乙明知甲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使用个人账户帮助甲将赃款中的1990万元转至境外,成立洗钱罪。乙与甲成立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案情】2021年3月30日上午,甲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乙乘上该车。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甲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乙往里走,乙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甲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甲,击中甲的脸部。甲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乙,并动手殴打乙,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
【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⑴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⑵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答案】⑴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甲作为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乙互殴,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甲明知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会危及道路上人员的安全及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在遭到乙殴打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竟离开驾驶座位与乙互殴,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及围墙倒塌的严重后果,从主观方面看:甲在车辆行驶中故意完全放弃对车辆的操控的行为,表明甲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主观心理不是过失,而应是恣意的放任,是间接故意。因此,甲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应以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⑵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甲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而且客观上,乙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1人死亡、车辆和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主观上,由于乙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乙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应以重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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