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引才、留才良好氛围,依据新修订的《弓长岭区人才公寓申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发布弓长岭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公告:弓长岭区人才公寓坐落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泉谷回迁住宅17#楼(西2单元和西3单元),户型均为两室一厅。公寓均已装修,并配备了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房源具体情况可咨询辽宁弓长岭经投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419-5988808 15041954051)。1.简装房(每户)租金63.1平方米451元/月、78.99平方米500元/月、88.7平方米568元/月,精装房(每户)租金86.29和86.35平方米均为858元/月、88.64和88.7平方米均为878元/月。每户公寓的租金,由入住人员共同承担。执行补贴房租政策,3年为一个租期,第一个租期租金按50%补贴,第二个租期租金按30%补贴。2.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取暖等费用,由人才本人承担。3.我区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后、博士(当年通过我区用人单位首次在弓长岭区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第一个3年租期整套公寓免费入住,第一个租期后,博士继续入住的,按照弓长岭区人才公寓申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入住规定执行;其他符合E类人才标准的可享受第一个3年租期免取暖费的待遇;全职引进的硕士人才免第一年租金、取暖费。1.在弓长岭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弓长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引进的紧缺人才及对弓长岭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辖区机关企事业人员。2.申请人在弓长岭区域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3年内在弓长岭区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申请人未婚且父母在弓长岭区内有住房的除外。3.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列入辽阳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其他各层次人才。申请人在弓长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超过3年的除外。1.人才公寓首先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弓长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见附表1)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后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027公众号、区广播电视台公示3天。3.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一卧室一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才为已婚的可申请租用整套公寓。4.申报使用人才公寓按积分多少排序选房。计分标准和排序方法如下:全日制博士30分,硕士20分,本科生10分,专科生5分,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再增加5分;博士后研究员35分,市级优秀专家、“双百计划”人才30分;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5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0分;高级技师20分,技师10分,高级工5分。以上三类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计计分。自主创业的优秀人才,当年每新吸纳5人就业加10分(以社保或劳动就业登记为准);在弓长岭区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1分。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按两人得分合计计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进行选房。如遇积分相同,自主创业人员优先于企业就业人员优先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积分仍然相同,选房顺序由积分相同人员抽签确定。5.符合条件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参加选房,如委托他人选房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由受委托人选房。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资格。6.确认选房后,申请单位、入住人才及辽宁弓长岭经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租赁协议,不按期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为放弃入住资格。签订协议并缴纳租金、押金后可以入住。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公寓使用权。1.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弓长岭区域范围内已购买住房的;4.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改变公寓用途或更换公寓使用人的,未经物业同意擅自容留他人住宿的;5.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以及供电、供水、供热、通讯、排水、排污及消防等公共设施的;7.人为因素造成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公寓设施设备重大人为损坏的;8.违反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因人才本人身份发生变化需终止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终止租赁协议,并报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备案;因辽宁弓长岭经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日常监管时发现的,由公司责成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终止租赁协议,并报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备案。区人才公寓申报采取常态化集中受理的方式,由弓长岭区人社局负责。申报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周(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3:30-16:30),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地址:弓长岭区政务中心1楼1004房间,联系电话:0419-5809007;联系人:谷崇野,手机15041907623。
附件:弓长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附件1.xls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doc
双一流高校名单 附件3.xls
弓长岭区委人才办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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