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
违法行为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行为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王新梁 | 411002207777 | 2023年3月19日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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