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办理行政案件不再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政务   2024-10-23 13:23   河南  

2024年2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明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不再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代之为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新的文书式样自行印制并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使用

《指导意见》指出,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受案程序据此调整为立案程序,即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外,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损失数额不够、危害结果不重等理由推诿、拖延。

可见,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中的《受案登记表》已被《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所取代,而《受案回执》《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取代


此前《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文书式样(不再制作):

网版《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式样(以各省级公安机关印制式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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