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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水库移民扶持人口符合核减政策必须核减的人员
一是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含部队退休)必须核减。
二是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核减。
三是扶持对象死亡或经过法律程序被宣告死亡的必须核减。
四是扶持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被判处 缓刑除外)必须核减。
二
核减后予以恢复的人员
因服刑核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在后期扶持期限内刑满释放的,恢复发放直补资金,但服刑期间停止发放的直补资金不予补发,扶持期限不予后延。
三
水库移民扶持人员核减时间
扶持对象出现核减情况的,各村、组、乡镇(街道)须当季度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报送核减表。
四
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减需提供资料
一是核减死亡人员需有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销户证明等资料;
二是核减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人员有相关单位证明资料;
三是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含部队退休)考虑工作岗位的保密及特殊性等,部队(单位)不便于出具相关工作证明的,可以与本人(或家属)联系核实后以说明或纪要等方式作为核减证明;
四是核减转为非农业户口移民后期扶持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作为证明资料;
五是服刑人员核减经发现应及时核减,取得刑满释放证再提供证明资料,扶持资金实行应退则退、应补则补。
五
核减程序和步骤
人口核减登记以村组为单位按户登记到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核减登记表必须有村民小组、村、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意见+名字)和单位盖章(公章+日期)。
六
监督管理方式
一是水库移民扶持直补资金是民生资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执行政策措施,对人口核减全部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问题,对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
二是各村、组须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移民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要求移送相关管理权限部门处理。
三是移民扶持人口或家属应主动了解核减政策,符合核减条件人员应自觉提出核减意愿或核减证明资料。特别是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含部队退休)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多发资金,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昆明市晋宁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晋宁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编审:土萌
审核:刘静
终审: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