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11月下旬,《华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早在2022年9月,县自然资源局就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精心组织地籍、用地、基层所及高车乡前岭村两委骨干,分两组对高车乡前岭村农房“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展开全面调查研判,为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进行了探索。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华安县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大农民将陆续拿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您应清楚知晓11个问题: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产权基础。通过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
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应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选择一处予以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华安县各乡(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哪些宅基地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
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华安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5.华安县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
6.权籍调查成果
没有宅基地批准手续的如何处理?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如何解决?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超过我县2021年规定的面积标准,按区分历史阶段依法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出具具结书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标准面积部分应予以确权登记。对超占部分,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政〔2021〕62号》文件前,宅基地超过我县2021年规定面积标准的,已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补办用地手续的,经所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政〔2021〕62号》文件后建设的,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面积办理登记。
房屋建设没有规划许可的如何处理?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超面积建房的,按造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外两种情形办理:
1.位于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至今未扩大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按房屋现状面积确权登记;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办理登记,房屋超面积部分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位于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外的,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至今未扩大的,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按房屋现状面积确权登记;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办理登记,房屋超面积部分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视频号】
【抖音号】
【微博】
欢迎关注“华安融媒”
来源:华安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陈秀妹 责编:唐小玲
主编:杨毅君 监制:蒋欣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