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获刑6个月,“客人”需要担责吗?

文摘   2024-11-01 20:24   广东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书显示,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被告人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张某某(13周岁)、聂某某(14周岁)、裴某某(14周岁)、王某某(14周岁)等未成年女性在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开展违法活动,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去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客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图源:图虫创意



律师:接受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或将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读特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王羲航律师。


王羲航表示,依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实施上述行为的条件。


尽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有偿陪侍”行为有明确的定义,但该条例并未对接受有偿陪侍的个人是否违法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没有对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人接受有偿陪侍并进行不当身体接触,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供他人猥亵的行为,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


王羲航指出,基于“有偿陪侍”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良好风俗的行为,接受有偿陪侍的“客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拒绝“客人”的不当身体接触,而“客人”仍然强行进行,这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猥亵违法行为,即: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提供有偿陪侍的成年人。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消费者在娱乐场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表示同意,该行为均构成犯罪。


即使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在涉及“有偿陪侍”的情况下,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王羲航呼吁,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时,若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娱乐环境。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有偿陪侍服务,以实际行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提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共同监督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为营造一个清朗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王羲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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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编辑 | 李婧
审读 | 郭建华
二审 | 范锦桦
三审 |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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