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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彻底杜绝非法营业性演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取缔无经营许可证、未履行营业性演出备案、表演内容低俗等违规营业性演出为重点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团体和经纪人必须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所有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个人、场所,必须依法许可、备案,任何文艺表演团体和营业性演出经纪人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经伊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批准后方可营业性演出。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无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营业性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罚款。
二、严厉查处各营业性演出单位低俗违法营业性演出行为。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揽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重点加强对以下两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各类庆典、物资交流会、庙会、红白喜事等期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二是举办临时性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营业性演出。现场查验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营业性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经过审批的内容。
四、各民营表演团体、各营业性演出经纪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要积极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69561899 1567038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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