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让公益保护更有力更可见

民生   2024-11-14 17:27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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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多次强调,必须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高精准性和规范性。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质量优先、精准规范,准确把握“可诉性”,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治理效能。今天,《检察日报》报道四地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诉讼让公益保护更有力更可见的故事。


好好的耕地怎就盖上了房子?

泉州洛江:加强跟踪

破解土地案件“裁执分离”难题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聚焦耕地“非粮化”问题,以“诉”的形式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破解土地案件“裁执分离”难题。

2023年10月,泉州市检察院与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梳理了当地近三年涉非法占用耕地申请非诉执行未执案件的相关情况,随后将一条相关公益损害线索移交洛江区检察院。洛江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泉州市绿腾公司(化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该院检察官随即前往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现场勘察、询问当地村委会及村民、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检察官查明,泉州市绿腾公司在洛江区某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67平方米,用来搭建简易房,并用水泥硬化地面。就此,洛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经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但是,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洛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法院裁定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执行的由某镇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截至今年4月,某镇政府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基本农田仍被违法占用。

今年4月8日,洛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行政裁定书要求,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涉案土地原状。

“6月25日,我们收到镇政府的回复。因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情绪激动,镇政府多次入户进行思想动员。”洛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任王小华介绍说,为此,该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期满后,某镇政府仍未采取有效强制执行措施,拆除工作没有进展。

8月12日,洛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该院提起诉讼后,某镇政府立即组织拆除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并在拆除后的土地上补种瓜苗。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今年9月,该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检察官实地查看并组织技术调查官现场勘察后,发现某镇政府虽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涉案地块土壤板结严重,土层厚度、砾石含量等明显未达到耕地质量标准,根本不符合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包含了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砾石含量、pH值等。比如水浇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就要求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砾石含量低于5%、有机质大于15%等。”王小华解释道。

9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洛江区检察院提交了现场勘察笔录、涉案地块历年状况图、洛江区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洛江区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证据。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绿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恢复原状的监管职责。案件判决后,某镇政府根据技术调查官的复垦建议,按照耕地质量要求复垦,并将涉案地块退还至村委会。


古长城“伤痕累累”……

山西兴县:依法起诉

督促文旅部门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能


初冬时节,山西省兴县检察院干警再次来到长城脚下,确认辖区北齐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垃圾已被全部拆除、清运,遗址周边已安装防护网和警示牌,周边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吕梁市境内的5处北齐长城遗址全部集中在兴县,距今已有1400余年,于1986年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北齐王朝历史和我国古代建筑有着重要作用。

今年初春,兴县检察院干警来到北齐长城遗址所在的瓦塘和魏家滩两个乡镇,通过现场拍照记录、无人机航拍取证和询问当地长城保护员等方式,对长城遗址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现场,检察干警发现,受自然侵蚀、人为破坏等诸多因素影响,长城遗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裴家津、石槽咀、木崖头三处长城遗址周围缺乏防护措施,村民在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违规修建电线杆等建筑;西坡等长城遗址周边保护区变成了耕地。此外,还有人在遗址上随意攀爬,遗址被严重破坏。夕阳下,古老的长城“伤痕累累”。

实地了解基本情况后,检察干警前往兴县文化和旅游局调取长城遗址相关资料,询问长城遗址现状,并要求架设电线杆的单位说明情况。随后,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兴县检察院对上述线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向该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长城遗址的防护措施,拆除破坏长城历史原貌的设施设备,高度重视长城遗址监管工作,依法禁止、处罚破坏长城遗址的行为。

在检察建议规定时间内,兴县文化和旅游局回复了整改情况。随后,兴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裴家津等3处长城遗址周围仍然未修建防护措施,石槽咀长城遗址上的电线杆也并未被拆除。兴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规定时间内只制定了书面措施,并无实质性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兴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兴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能。法院开庭审理后,该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被告履行职责。

兴县文化和旅游局先后在长城遗址周边采取防护措施、加设保护标识,与长城遗址所在镇政府对接,制发属地分级保护监管责任文件,压实监管保护职责,并对村民违规种植行为进行告知和制止,防止对长城遗址的蚕食。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该局还聘请专家到现场研判,制定电线杆移除方案,防止在迁移过程中对长城遗址造成二次破坏。最终,该局顺利完成电线杆的移除工作。

今年10月,山西省兴县检察院干警在魏家滩镇北齐长城遗址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


在第二次庭审中,兴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涉案长城得到妥善管护,文物管护机制也已建立完善。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维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兴县检察院提出终结本案诉讼的申请。经审理,兴县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破坏林地触碰红线,判了!

内蒙古呼伦贝尔:“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守护莽莽林海


巍巍兴安,莽莽林海。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被要求异地补植复绿,开展生态修复。这背后离不开当地检察机关的努力。

扎兰屯市检察院在办理呼伦贝尔某农场、冯某(农场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时,发现该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损毁林地植被,致使森林资源减少,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林地地处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内,地表土壤为黑土地,农场非法开垦行为不但导致生态服务功能丧失,也使黑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告诉记者。

随后,扎兰屯市检察院查明,2007年至2008年该农场因林地树木患了“杨干象病”,分别向扎兰屯市林业局、阿荣旗林业局申请采伐病虫害木。获得批准后,自2008年8月起,该农场陆续对外出售林木,并与买树人签订林木买卖协议,树木由买树人自行采伐。买树人采伐完毕后,农场将部分林地发包给个人,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由承包人自行清理树根并种植树木,农场帮助承包人办理林权证,林权归个人。

2009年下半年开始,该农场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大部分林地陆续翻耙,与周围耕地连在一起,由农场统一耕种或发包给职工耕种,并从中收取费用。经鉴定,涉案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面积共计914.93亩,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而是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资源没有恢复,造成森林生态系统及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涉案森林植被恢复费为50万余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为40万余元。

“此案涉案林地面积广,生态修复费用高,在呼伦贝尔地区具有典型意义。”在扎兰屯市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检察长秦虎决定亲自办理这起公益诉讼案,并发挥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大监督力度。2022年11月16日,扎兰屯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日通过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3年3月将案件移送至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8月,经扎兰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农场罚金40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不断争取与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林业部门、森工集团建立合作,各方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推动受损林地修复。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农场等沟通协调,就案件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充分开展磋商。

今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干警到涉案林地开展“回头看”。

今年9月,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判决该农场赔偿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森林生态修复费共95万余元。因涉案林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已经纳入基本农田范围,在原地修复已无法实现,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法院遂依托前期建立的生态修复协作机制,在与林业部门协商后,决定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目前,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不顾预警,在重污染天违法排污

河南许昌:民事公益诉讼

追索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近日,由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该院根据最高检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线索,依法直接立案并提起诉讼的4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今年2月,许昌市检察院接到长葛市有7家企业违规新增产能、违法排污、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线索。该院检察长赵艺林第一时间要求副检察长刘二宝组织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骨干集中研判,并与长葛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接,开展调查核实。

今年3月,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干警到涉案企业查看污染防治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许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慧娟带队实地走访涉案企业,经初步调查综合研判,认为当地行政机关对线索涉及的7家企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新增产能等问题已经陆续整改到位,但其中4家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违法排污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今年4月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今年5月,赵艺林带队与当地政府负责人对接,推动深入调查,并组织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分析案情。经研判,许昌市检察院决定区别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统筹考虑4家企业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对2家企业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对另外2家企业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同时依法与林业部门、公园管理部门达成生态修复方案,引导企业开展替代性修复,积极承担环保社会责任。今年6月至8月,许昌市检察院陆续对4家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8月至10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这4起案件。其中,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王辉担任审判长,赵艺林依法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法院查明,2022年11月,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的明确规定,先后两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违规生产排放废气,加剧大气环境污染。经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行为已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

法庭上,检察官围绕该公司违法违规排污事实、公益受损情况等出示证据,并聚焦被告行为违法性、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对在案证据及案件事实全部认可,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近日,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前述4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及惩罚性赔偿共56万余元,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涉案企业均未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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