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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石板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石板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513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石板镇石村村旺竹塘经济合作社、高贵村公坑堡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552公顷(其中耕地0.0304公顷,林地0.0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055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曹江镇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曹江镇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506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曹江镇溪田村流岸经济合作社、荷垌村六二经济合作社、溪田村龙眼园经济合作社、培坑村石二经济合作社、荷垌村七二经济合作社、珊阁村村西一经济合作社、溪田村低田经济合作社、帅堂村青径坡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436公顷(其中耕地0.1158公顷,含水田0.0269公顷、园地0.02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43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谢鸡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谢鸡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482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谢鸡镇白石坡村冼木经济合作社、白石坡村木古经济合作社、文村村上文一经济合作社、谢鸡村谢鸡坡二经济合作社、铺面村青一经济合作社、保华村西塘尾经济合作社、甘园村甘元一经济合作社、石塘村丰垌一经济合作社、义山村东坑二经济合作社、保黎村塘表一经济合作社、义山村平龙一经济合作社、义山村六石坑经济合作社、民胜村大娥坑经济合作社、罗迪坑村马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924公顷(其中园地0.1622公顷,林地0.0002公顷,草地0.0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文村村上文一经济合作社、保华村西塘尾经济合作社、甘园村甘元一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0.018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211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石鼓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石鼓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514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石鼓镇沙坡村探塘经济合作社、沙坡村林屋经济合作社、三文田村三文田经济合作社、三文田村黄头经济合作社、尖山村丁岭经济合作社、尖山村坳头经济合作社、黑坭山村大远长坡经济合作社、丽山村乌坭经济合作社、九罡村面前岭经济合作社、九罡村大村经济合作社、良文塘村塘尾经济合作社、黄溪山村花斜经济合作社、石鼓村石鼓经济合作社、石鼓村方地经济合作社、西基山村白坭塘经济合作社、坡尾村黄塘经济合作社、甘竹村甘竹经济合作社、合丫埒村合丫埒经济合作社、合丫埒村白木垌经济合作社、小营村吉垌经济合作社、鹤山坡村古松岭经济合作社、鹤山坡村茅元经济合作社、祥山村白坟岭经济合作社、深冲村新华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506公顷(其中耕地0.0793公顷,含水田0.0767公顷,园地0.1351公顷,林地0.1288公顷,草地0.0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353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小营村吉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0.000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551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