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因贩卖依托咪酯获刑

时事   2024-10-13 10:12   贵州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10月12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2024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贵州省铜仁市某区县内,以600元一枚的价格贩卖2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给小明,小明通过微信支付1200元给杨某,而后小明将买来的电子烟烟弹吸食。次日,小明再次联系杨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枚,小明通过微信支付1200元给杨某。当日,小明在吸食电子烟时,被其家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在小明家中查获电子烟烟弹一枚。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枚电子烟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对小明进行吸毒检测,小明的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酸)阳性。被告人杨某于2024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经审理,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依托咪酯电子烟是毒品,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贩毒。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属于刑法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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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口检察

编辑:徐晨晰  | 责编:孔薇   | 编审: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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