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2024年度村规民约展示】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村规民约

政务   2024-10-14 11:00   吉林  







石湖镇公益村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加快乡村振兴发展,创建生态、文明、和谐、富裕的公益村,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本村规民约所适用范围是指公益村全体村民,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也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民风民俗

第一条,要破除封建迷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不良组织。

第二条,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侮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条,遏制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盲目攀比奢靡之风,抵制索取“高额彩礼”现象,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婚俗、提倡树新风,正村风,美家风。

第二章 文明建设

第四条,对本村的公益事业建设要积极响应,有义务出资出劳,积极参与“一事一议”民主决策。

第五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迷信活动,抵制歪门邪教,倡导新风,弘扬正气,反对人情攀比、滥办酒席、高额彩礼、薄养厚葬等陋习。违反者取消参与当年精神文明类评比资格。

第六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违反者取消参与当年精神文明类评比资格。

第七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全体村民要提高节约资源、能源意识,尤其是烧柴、水电等,使我村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九条,提倡优生优育。

第十条,对非法同居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十一条,村庄建设(包括围墙、公路、广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美化绿化项目)应符合镇村建设规划,经村“两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建房及改造应符合镇村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造房屋。违反者将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环境整治

第十四条,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渣土、建筑垃圾等。

第十五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确保街道畅通,道路水渠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第十六条,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开展居民户生活垃圾分类,各户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分类垃圾桶后,倾倒至分类垃圾箱,由北卫保洁员统一清运,加强改厨、改厕、改圈的卫生管理,禁止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粪污乱堆、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违反者取消参与当年精神文明类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实行“门前三包”。门前、围墙外至路沿石边等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林盘、绿化带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及时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积水,加强村级卫生治理和监督,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无污物、污水等。

第六章 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换届选举应按照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提名推选、候选人资格审查、组织提名投票、张榜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或更改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职务空缺需补选的,应按照起草补选方案、张贴公告、三级联审、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程序进行,表决未通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补选。

第二十条,凡是候选人资格审查不过关的,一律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凡是以另选他人方式当选的,如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无效。

第二十一条、新当选村干部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增强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对拉票贿选、暴力威胁、伪造选票、欺骗虚报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坚持查处。对利用非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

第七章 民主法制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换届选举,拥护村两委领导,响应村两委号召,自觉履行村民义务。

第二十三条、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积极为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监督村里的工作。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村办公室、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酗酒闹事,严禁吸毒、贩毒,严禁偷窃损坏公共设施和他人财物,违反上述规定的,交由派出所依法处理。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中。

第二十六条、邻里纠纷应主动化解或到村委会调解。

第九章 扫黑除恶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落实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坚决斗争。对存在侵害群众利益、威胁和打击报复等涉黑涉恶行为的,坚决予以清查整治。

第二十八条、加强村级组织自治管理,严格落实村民选举“村级预审、乡级初审、县级联审”联审机制,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挡在门外。

第二十九条、扎紧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铲除村民自治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等问题滋生土壤。

第三十条,加大整治力度,坚持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报送制度,优化基层群众自治环境。

第十章 林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滥砍盗伐村集体和个人的林木,违者交林业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村林业合作社对违法者不予发放当年分红款。

第三十二条、对滥砍盗伐举报人予以保密并奖励,奖励金额为盗伐木材利润的20%。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幼林地、造林地等区域内放牧,违者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村林业合作社对违法者不予发放当年分红款。

第三十四条、春季、秋季防火期间禁止室外吸烟等野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五条、一旦发生火灾,凡本村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扑火的义务(妇女、未成年人除外)。

第十一章 畜禽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时按期进行畜禽防疫,消毒,发生防疫事故的,瞒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严禁畜禽散放,因大牲畜造成他人庄稼和经济作物损害的,按其价值的2—4倍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放牧,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放牧的,村林业合作社对违法者不予发放当年分红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终止经济沟承包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并将收回水源地经济沟的承包权,另行发包。

第十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荒废耕地、私自挖土或转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耕地转包必须双方到村委会申请登记,严禁自行签订转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禁止焚烧秸秆,如有焚烧者,交由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公路、铁路管理

第四十二条、爱路护路、人人有责。

第四十三条、严禁侵害农村公路。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五条、严禁破坏铁路设施,严禁在铁路周边违法占地、私搭乱建;严禁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击打列车。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铁路路基起二十米内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和有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对痴呆傻人员,家长、监护人要严加管理,不要让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危险行车安全。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九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一条、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内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村规民约解释权为村民委员会所有。












  

来源:通化县社工部 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

通化县融媒体中心

通化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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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思宇    徐   翔

初审:刘烨颖

复审:   

终审: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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