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安全已成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山西公安始终坚守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沿阵地,防范整治网络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全面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之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网站备案机制规定,网站停止使用后需进行ICP注销备案,并且需在公安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联网注销备案。
网络攻击手段不断翻新,安全漏洞层出不穷,网络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单一系统的安全漏洞可能波及整个网络,对关联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成为新课题。
数据作为重要的资产,其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需求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成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中,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端口。这些端口通常被用于特定的服务,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配置和保护,可能会被攻击者利用来入侵系统、获取敏感信息或进行其他恶意活动。
是指在软件、系统或网络中存在的严重安全缺陷。这些漏洞可能会被黑客或不法分子利用,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隐私、财产甚至整个网络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是指那些强度不够、容易被猜测或破解的密码。为了保障账户和系统的安全,应使用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复杂组合,并且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