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被告当场履行返还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张某和被告朱某于2024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朱某找借口回娘家居住,并于2024年3月从张某家中出走再未回归。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后双方多次协商返还彩礼未果。2024年11月,张某遂向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返还彩礼及其他因缔结婚约产生的花销。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相识时间较短,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仅一个多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从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离婚,当事人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返还彩礼。
法官提醒
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婚姻礼俗应崇尚文明节俭,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婚姻稳定的基石。彩礼的给付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广大青年朋友要更加理性地对待婚恋,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