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 ,楚雄市法院:全部返还!

民生   2024-11-09 13:23   云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偷偷赠与“第三者”

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

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是否能要回财产?


案情回顾


唐某某与彭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某与陈某某私下交往,并隐瞒唐某某,多次通过购物、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陈某某转账,为陈某某购物买单等共计支出20万元。唐某某发现后,认为彭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财产。


陈某某承认了彭某某为其买单转账的事实,但对唐某某提出的20万元总额不认可。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了彭某某赠予陈某某的款项为8.8万余元。


楚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彭某某未征得妻子唐某某的同意,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某,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作为彭某某的妻子,唐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故判决陈某某归还唐某某款项8.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赠与虽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相互尊重、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既伤害了配偶方的情感也损害了其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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