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杨洋先生诉姚**(小红书用户“笨鸟”,小红书号:64E***7F)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肖像权)案件,被告姚**在涉案小红书账号上发布致歉信。
经查,2023年7月,姚**使用其注册、认证的小红书账号“笨鸟”(小红书号:64E***7F)发布了经过P图处理的杨洋先生“遗照”图片及侮辱性言辞,涉嫌严重侵犯杨洋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洋先生的委托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案涉内容含有指向原告的侮辱性文字内容并配以原告肖像制作的遗照,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在小红书账号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杨洋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杨洋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支出。【详见:(2024)京0491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驳回姚**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24)京04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2025年1月8日,被告姚**已在涉案小红书账号“笨鸟”上发布致歉信,并已履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支出的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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