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政务   2024-11-08 18:59   内蒙古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近日,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并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17条具体措施。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或组织。

《管理办法》确定了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主体资质及具备条件、申报程序等,新增以下几个具备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管理办法》在原有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等四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科技创新平台类和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科普的协同推进,适应公众科普需求的多样化。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科普示范基地范围,从每个类别的科普基地需要达到的场所面积、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能力、人员保障等方面设定了具体要求,便于后期认定和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科普示范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将每年认定一次改为申报与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对取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明确“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针对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管理办法》以单独一章内容提出运行要求,并提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复核机制,对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每3年实行复核机制,复核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复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对评估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进一步提升科普示范基地能力建设。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持续规范我区科普示范基地运行管理,筑牢科普活动新阵地,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和激励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广泛开展科普工作,充分发挥了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目前,全区认定科普示范基地1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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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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