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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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期
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离不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可还是有人无视法纪。本期交通违法“曝光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建文明元阳。
01
案例一:超员
2024年11月29日7时22分,陈某某驾驶云GXU5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林公路0公里50米处时,查获其驾驶的云GXU5XX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8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02
案例二:超员
2024年11月29日15时24分,李某某驾驶云GDW96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自-元江(蒙元线)71公里500米处时,查获其驾驶的云GDW96XX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8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03
案例三:超员
2024年11月30日13时14分,马某某驾驶云G533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嘎五公路10公里200米处时,查获其驾驶的云G600XX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10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04
案例四:超员
2024年12月1日10时11分,吴某某驾驶云GPU6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逢芒公路15公里200米处时,查获其驾驶的云GPU6XX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9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05
案例五:无证驾驶
2024年11月29日8时40分,苏某驾驶云GSZ2XX小型轿车在南芒公路2公里50米处,实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06
案例六:无证驾驶、不戴头盔
2024年11月30日8时32分,卢某某驾驶云G45F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逢芒公路5公里500米处,实施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元阳交警提示: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观体现,曝光不是最终目的,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当前,元阳正在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县。同住一座城,共爱一个“家”,广大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人人都是优美环境的受益者。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县的工作中,为创造一个文明向上、卫生整洁、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建设文明健康元阳共筑幸福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元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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