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14名儿童!人贩子王浩文拒不认罪,二审未当庭宣判,一审曾被判死刑
民生
2024-11-28 15:02
江西
11月2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人贩子王浩文拐卖儿童案在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持续2个小时,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被拐儿童家长“雷公”雷武泽走出法院后告诉新黄河记者,王浩文仍拒不认罪,只承认3起拐卖案件,未轮到他发言时精神萎靡,发言时条理清晰。雷武泽说,自己的几点诉求都没有实现,王浩文在庭上表示,愿意赔偿其认罪案例的受害人家属,但没有赔偿能力。对于其不承认的案例,王浩文不同意赔偿。今年6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1至6岁的幼儿多达11人,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前罪,王浩文被认定2001年至2014年间共计拐卖14名儿童。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罚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王浩文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押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2021年6月10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检方追加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并起诉。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2024年6月12日,南充中院一审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1至6岁的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其中,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对其判处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胡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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