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巡视巡察知识都有哪些?一起来了解↓↓↓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职巡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的制度。
巡察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指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通过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巡视在市县的延伸,是老百姓身边的巡视。
巡视组、巡察组是由各级党委派出,对党委负责,是党委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而不是纪委监委派出,这从名称上也可以看出,比如说“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
省级以上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一级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别对本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巡视组、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职位,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一轮一授权”。
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上是政治监督,紧扣“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围绕“四个落实”查找政治上的温差、落差、偏差,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工作。
巡察是政治巡察、政治监督,重点突出“三个聚焦”: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情况;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
1.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视、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视组、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期间,将公告巡视组、巡察组办公地点、信访举报电话和信访举报箱。党员干部群众可以当面反映情况,可以通过公告的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材料反映情况。
被巡视、被巡察党组织要全面、客观、真实地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承担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监制:李玉峰
责编:牛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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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祖恩
来源:巡视巡察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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