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法院黄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当场给付赔偿款,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5月8日,被告尹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巢湖市境内行驶时,因操作不慎,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被告尹某和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原告许某、程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某无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许某将尹某诉至本院,要求尹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9168.8元。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原被告仅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被告尹某辩称其生活困难,没有正常收入,事故已经过交警队协调处理,原告许某主动提出搭乘被告尹某的三轮车,且被告尹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有很多原因,原告许某也有部分责任,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情绪波动较大。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及其亲属分别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从情理法的角度帮助双方分析本案利害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并抓住争议焦点针对赔偿数额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除医疗费外,被告尹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原告许某与被告尹某关于案涉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产生的赔偿彻底处理完毕,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被告尹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至此,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每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名法官,要把每一件“小案”都当成“大案”来办,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这背后,体现的是巢湖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下一步,巢湖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编辑:s
今天白天到明天早晨,晴天,偏北风转偏东风2~3级,18~8℃。预计6日晴天,18~7℃;7日晴天转多云,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