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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汾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某一次性归还赵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汾阳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张某某仍拒不履行。2022年10月25日,汾阳法院将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张某某分四次共计归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18000元。2023年10月,张某某更换联系方式玩起失踪,汾阳法院及公安机关均联系不上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被抓获。经调查,张某某名下有四间地皮与一块2亩8分的土地,且张某某从2023年10月起在太原市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
由于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按指定期限报告财产、履行义务,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使债权人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来源: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