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码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9月2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码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的1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没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展厅中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均与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12辆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均存在改装鞍座,鞍座长度为500mm-540mm不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关于“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改装电动自行车14辆,已售出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8000元,违法所得56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开发区分局查处漳州开发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漳州开发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漳州开发区某车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有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月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涉案金额47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九湖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车专用充电器案
2024年8月7日,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九湖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车专用充电器2个,罚没款15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根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9月,型号规格:DZM6020255)经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充电器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检验结果为:试验后外壳破损,可触及到运动部件,充电器无足够的机械强度,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38元/个的价格向漳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70个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9月,型号规格:DZM6020255),以4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68个,获利136元,留作备样的2个充电器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芗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的
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5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芗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56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芗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芗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2辆待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外观尺寸与车辆合格证不一致,车辆鞍座明显超长,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中旬从漳州市某某电动车公司进货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购进后当事人改装了这2辆电动自行车,加长了鞍座,加大了电池组盒,拟按照2825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未售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第1辆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630.2mm,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229.13mm;第2辆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609.2mm,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189.32mm。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和“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的规定。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违法货值金额56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某摩托车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摩托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2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有1辆待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随车附带的产品整体结构示意图不一致,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漳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1880元/辆。购进后,当事人自行购买加长版鞍座安装,以208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前端后端距离均明显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关于“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08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车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安县某某摩托车零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8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安县某某摩托车零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7日,华安县交警大队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中,查获陈某丽所骑的“芗城81L36”“台铃”二轮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行驶证不符,涉嫌存在非法改装。2024年8月29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警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华安县某某摩托车零售店涉嫌销售上述非法改装的“台铃”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3572元/辆的进价从芗城区某电动车行购进了上述“台铃”电动自行车1辆进行销售。为了向陈某丽销售上述“台铃”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在为其代办该“台铃”电动自行车“芗城81L36”车牌的同时,擅自将单人座椅改装成双人座椅后,以4000元/辆售价销售给陈某丽,获得违法所得298元。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华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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