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司法厅、自然资源厅
共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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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无权在补偿协议中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案
基本案情
➤ 2020年5月20日,某县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甲方某街道办事处与乙方林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如逾期未拆除,甲方不予奖励,并有权处理乙方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在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阻挠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街道办事处通过与相对人签订协议方式为自身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实施强制拆除,既超越法定职权,也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2.预征收阶段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当然具有约定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律效力
丁某诉某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3.行政机关应及时全面履责,依法保护土地复耕
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 1997年3月21日,某村民委员会将该村部分土地及荒山划给村民李某某,用于开办某页岩机砖厂。该砖厂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位于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 2013年12月,为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该砖厂注销登记。
➤ 2014年5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作出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并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过采区进行地貌恢复、对宜耕地进行复垦等工作。但上述要求未得到履行,该砖厂用地被李某某非法占用。截至2021年7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及行政处罚职责。
➤ 2021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发出《环境保护检察整改通知书》,函告相关部门整改;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 同年12月16日,经现场勘验发现,矿场存在经营活动,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得到全面有效复垦。
➤ 2022年1月17日,某县检察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对案涉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管职责,导致案涉砖厂被关停后长达8年时间里,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案涉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保护区内因政策性关停砖厂后土地长期未予治理修复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耕地长期不能复耕的理由,本案中法院对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否履职到位采取实质性审查,为类案中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耕地治理恢复难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同时本案严格落实“判后回访”要求,实时掌握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已修复土地面积6676平方米,共同守护天府粮仓。
4.“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唐某、杨某某、唐某甲诉乙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 唐某、杨某某夫妻及其子唐某甲原系甲县人。2000年11月,唐某、杨某某夫妻以投亲为由将户籍迁至乙市(县级市)某村组,为农业人口。后又将唐某甲户籍迁入,为非农业人口。但唐某等3人并未在该村组生活。
➤ 2011年,该村组土地被统征。
➤ 2021年7月,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乙市自然资源局向唐某等3人支付房屋安置补偿款。
检察履职
典型意义
5.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黄某诉某区政府等强制清除地上物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
另查明,当地镇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以拆违代拆迁、未进行合法公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某市检察院针对黄某的合理诉求,协同属地某区检察院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市区两级检察院多次走访乡镇、社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背景,联合法院、规自部门、属地乡镇、社区畅通沟通协商渠道,达成共识。2023年6月,黄某与当地镇政府达成和解、撤回监督申请、息诉罢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某区检察院针对当地政府拆迁不规范情形,制发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重要举措。对于当事人穷尽诉讼救济途径,实体纠纷无法得到解决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促成争议化解。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发挥上下一体化优势,搭建平台、联合多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持续5年的行政争议。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当地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依法履职,实现了政通人和案结事了。
6.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确定,行政机关未及时给予足额补偿的,应当采取措施补救
张某夫妇不服某市政府征收土地批复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案涉征地批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复议人员先后3次赴某县现场调查,并通过借助专业测绘机构技术手段在卫星地图上套比征地红线图与案涉地块的位置、查阅原始档案记录等方式,查清了案涉国有土地被错误征收的事实。与张某夫妇面对面沟通,充分了解其真实诉求、前期维权遇到的困难等情况。
典型意义
7.行政处罚金额应当依据违法事实的程度依法合理确定
某农业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复议办理
典型意义
“罚款不当”加重了企业、群众经济负担,被罚款对象针对“罚款不当”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增长明显,同时,“罚款不当”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也带来了较大影响。本案中,复议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认定某市自然资源局事实认定不清、适用裁量标准不当、行政处罚金额不当,组织双方调解,督促某市自然资源局调整罚款事项、罚款金额,协调某农业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一方面纠正了行政处罚“过罚不当”问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预防了行政争议的继续发酵,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8.申请复议人应当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并向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
罗某不服某市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 2023年5月,罗某向某市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某市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某市政府未就该申请书作出回应,罗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典型意义
9.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杨某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
➤ 2020年3月至9月,杨某与某市某村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40亩土地修建养猪场,但因环评未通过和部分村民阻拦未实际修建。
➤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杨某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违法堆放黄泥巴、建渣、泥夹石及筛洗泥夹石,造成了土地破坏。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10.市政府具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应当依法及时履职
王某认为某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 王某系某市某村村民,2010年该村土地征收后,王某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一直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在地行政机关也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房屋仍为原状。
➤ 2023年11月,王某向某市政府提交申请书,要求某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处理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并对因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某市政府收到申请后,作为信访件通过市信访局转至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 2024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告知王某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中不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建议王某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标准尽快签订相关协议,落实安置补偿事项。
➤ 2024年3月,王某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才能让被征地农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实践中,部分地方迟迟不能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市、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非久拖不决,损害被征地农民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11.参照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未批先征”行为,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
罗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 2023年1月13日,罗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举报某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对包括罗某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内的某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涉嫌“未批先征”违法并请求查处。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罗某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已于2008年由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后,某县政府和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相继发布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另查明,2007年,罗某已就其房屋、青苗和附着物等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相关款项,其补偿标准与2008年省政府征地批复所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一致,未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2023年3月14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罗某,并告知参照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罗某反映的“未批先征”举报事项不具备立案查处的条件,故不予立案。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以违法行为在收到举报线索时已经停止并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罗某,其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和反馈行为,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某市自然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罗某举报的“未批先征”情形,随着省政府征地批复作出,以及某县政府和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据此先后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认定其“未批先征”的违法状态持续到此时已经终了。在违法状态终了以后,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6日才收到该举报线索,已经超过了两年追诉时效,此时如果立案调查,将不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立案条件,故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就罗某实际征地补偿情况看,其所获补偿并未低于该批次征地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其权利并未实际受损。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