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其报警为刑事案件,要求公安部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终结调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文摘   2025-02-09 20:4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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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京02行终2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

上诉人赵某因诉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以下简称北京站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3)京0101行初7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9月24日,北京站派出所作出京铁京公(京)行终止决字〔2022〕2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因“06.29”北京站赵某被打一案具有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赵某向一审法院诉称,2021年6月29日,赵某在北京站遭到拦截,强行将赵某往车上拽,踹赵某大腿,造成赵某膝盖与车辆相撞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经自行委托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涉嫌刑事犯罪,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报案属不可抗力。北京站派出所收到赵某报案后,以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为由作出被诉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站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决定;2.责令北京站派出所按照刑事程序进行调查;3.本案诉讼费由北京站派出所承担。

北京站派出所一审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赵某的报警事项已超出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故北京站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北京站派出所具有处理赵某报警事项的法定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本案中,北京站派出所接到赵某报案后,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审批决定等程序。因赵某报警事项超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北京站派出所根据上述规定对赵某作出终止调查的被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赵某自述其在发生殴打行为时未及时报案,系因受伤导致行动不便和受疫情影响,该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北京站派出所承担。具体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审理清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二、赵某报警为刑事案件,不是行政案件,报警内容是要求公安部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北京站派出所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未能被纠正。四、本案没有超过追究时效。

北京站派出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赵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诉决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

2.2023年4月2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赵某伤情程度;

3.河北省开滦总医院林西医院2021年8月14日病历,证明赵某受伤住院看病的事实。

在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站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接报警登记表,证明案件已经受理;

2.呈请终止审批表,证明案件审批情况;

3.被诉决定,证明案件处理结果;

4.询问笔录,证明依法调查情况;

5.工作说明,证明调取监控情况;

6.诊断证明书,证明赵某的诊断日期为2022年2-3月。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赵某提交的证据1和北京站派出所提交的证据3均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采纳;赵某提交的证据2-3和北京站派出所提交的证据6因不能证明与赵某报警事项有关,亦不予采纳;北京站派出所提交的证据1-2、4-5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2年9月20日,赵某到北京站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21年6月29日来京在北京站出租车排队处附近被人殴打,造成左腿受伤,遂来报案。北京站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以赵某报警事项已经超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9月24日对赵某作出终止调查的被诉决定,并于2022年9月27日送达赵某。赵某对被诉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北京站派出所具有处理赵某报警事项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本案中,北京站派出所接到赵某报案后,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审批决定等程序。现赵某于2022年9月20日报警反映其2021年6月29日被殴打事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已超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北京站派出所据此作出终止调查的被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赵某所述未及时报案的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赵某上诉主张其报警为刑事案件,要求公安部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北京站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终结调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本案中,北京站派出所受案后经询问查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报警事项涉嫌构成犯罪,故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并据此作出被诉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赵某若取得新的证据证明其报案事项为刑事案件,可以再次向北京站派出所报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赵某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 丽

审判员 刘彩霞

审判员 孙轶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雯

书记员 高 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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