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继续严控电石、磷铵、黄磷、尿素行业新增产能。新建电石、磷铵、黄磷、尿素项目,按照《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以绿电制氢、副产氢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不作为两高项目管理;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下游化工品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管理,但不执行产能、能耗、碳排放替代。以上两类项目要确保不得用于尿素、磷铵生产。合成氨项目其他要求,继续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4号、鲁发改工业〔2023〕871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
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项目,井下循环制纯碱、天然碱制纯碱项目,不再执行产能替代,其余仍按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理
鲁发改工业〔2024〕8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要求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近期,国务院发文废止国办发〔2016〕57号等一批文件,因此需对上述行业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为认真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高”项目科学化、精准化管理要求,现就部分“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文件规定,继续严控电石、磷铵、黄磷、尿素行业新增产能。新建电石、磷铵、黄磷、尿素项目,按照《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二、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项目,井下循环制纯碱、天然碱制纯碱项目,不再执行产能替代,其余仍按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
三、以绿电制氢、副产氢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不作为“两高”项目管理;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下游化工品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管理,但不执行产能、能耗、碳排放替代。以上两类项目要确保不得用于尿素、磷铵生产。合成氨项目其他要求,继续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4号、鲁发改工业〔2023〕871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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