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
《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举行
重点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于2024年9月28日获得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2015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12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三部法规。
近年来,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和停车需求的不断增加,城市停车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千家万户,与每一位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难题,严重妨碍了居民群众的出行和生活,影响了来汴游客旅游体验和开封城市形象。停车管理工作中体制不顺,停车场规划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步伐,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停车收费不规范,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亟待运用法治手段予以规范、引导和保障。相关上位法在机动车停车方面仅有个别条款的规定,需要制定更为精细和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和完善。
为了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市政府落实省政府相关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推动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制定停车管理法规提供了实践基础。
为回应群众呼声,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主导,科学谋划法规制定工作,组织多方共同调研、座谈、考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过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民主立法的要求。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强调属地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阐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旅游交通组织,鼓励和引导绿色出行,缓解道路和停车压力。
推动建立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优化停车供给结构。明确停车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内容、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及保障,推动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费保障,发挥停车场建设管理的主导和引导作用;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停车场的具体措施。明确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主体和配建责任,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推动实现配建为主的停车供给格局。多措并举,引导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统筹利用有限资源增加停车供给。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配建责任,细化市、区城市管理局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部门的职责,对非机动车停放规范作出规定。
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明确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理位置、供需状况、服务条件、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挖掘和释放停车资源,推行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制度。对停车场的责任义务、停车规范、道路停车泊位保护作出规定。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用、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
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提供便捷停车服务。规定停车场实行智能化管理,引导规范有序停车,提供电子计费、在线支付等服务,并接驳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实时上传停车泊位状况等信息。
《条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规定设置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收费价格等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规定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定老旧居住区、学校、商超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快走泊位或者临时停靠区域。机动车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条例》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主要对经营性停车场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配建停车场用途、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或者城市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规定时间、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编辑|缪霖 审核|赵东海
素材来源|开封手机报、开封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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