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市首例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微信联系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的代购人员购买雪茄烟,后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拆单邮寄等方式走私入境,用于自吸及出售,货值人民币2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万余元;另,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雪茄烟,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3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境外雪茄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走私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走私入境的货物未经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存在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等多种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切不可贪小便宜犯大错,要遵纪守法,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
烟草在我国属于专卖品,只有取得许可证后,才能生产、批发、零售。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非法经营香烟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正规渠道的烟草产品销售,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同时未经质量检验的烟草制品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而对于非法经营的个人或企业将面临法律的处罚的风险,因此,广大群众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烟草产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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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峪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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