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普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一批 交通违法行为

民生   2024-11-25 20:46   西藏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守法意识,引导大家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着力创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文明守法出行。



案例一:

违法人员:常**

违法车辆:藏F****8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4日9时6分

违法地点:564国道75KM+500M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人员:张**

违法车辆:青A****S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时间:2024年8月19日16时20分

违法地点:564国道75KM+500M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人员:马***

违法车辆:藏A****2轻型栏板货车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4日9时6分

违法地点:县城街道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收缴、强制报废马***驾驶的藏A****2轻型栏板货车,并处2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马***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收缴机动车。



案例四:


违法人员:荣**、徐**

违法车辆:藏A****1小型轿车

违法时间:2024年9月29日10时20分

违法地点:普兰县城

违法行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出售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荣**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收缴、强制报废荣**驾驶的藏A****1小型轿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徐**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销售金额等额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违法人员:鲁*

违法车辆:藏A****B轻型栏板货车

违法时间:2024年9月15日14时06分

违法地点:219国道3816KM+200M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200元,收缴强制报废藏A****B轻型栏板货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违法人员:贡***

违法车辆:藏F****3轻型栏板货车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5日13时49分

违法地点:219国道3898KM+600M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违法人员:贡*

违法车辆:藏F****7轻型栏板货车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5日15时30分

违法地点:219国道4000KM+410M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规定,出售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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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才旺多布杰

初审:刘燕

终审:巴桑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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